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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捐赠办法【2023年修订版】

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捐赠办法【2023年修订版】
(2007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捐赠,规范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受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向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以下简称航海博物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以及其他财产,下同)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捐赠人和受赠人)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可以向航海博物馆捐赠财产。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航海博物馆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捐赠方式)

  捐赠人可以向航海博物馆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

  其中,附条件捐赠财产的,航海博物馆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下列条件:

  (一)为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签字仪式;

  (二)为捐赠人在航海博物馆纪念册中做宣传介绍;

  (三)授予捐赠人在航海博物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

  (四)授予捐赠人有条件使用航海博物馆的名称、馆徽;

  (五)捐赠人与航海博物馆协商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捐赠程序)

  航海博物馆接受捐赠,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捐赠人向航海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航海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

  (三)航海博物馆按照有关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第六条(捐赠财产价值的确定)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但又难以确定的,由航海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七条(对捐赠的奖励)

  航海博物馆可以根据捐赠人对航海博物馆的贡献大小,对捐赠人以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或者在捐赠碑上镌刻留名纪念等方式进行奖励。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航海博物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八条(对协助捐赠的奖励)

  对协助捐赠人向航海博物馆捐赠财产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航海博物馆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的财产中支出。

  第九条(优惠措施)

  捐赠人向航海博物馆捐赠财产,其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