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杭房局〔2004〕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第九批局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杭房局〔2023〕2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
我局会同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房改办下发的《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 ( 以下简称通知 ) 自实施以来 , 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涉及的变更户名工作已步入规范管理轨道 , 现就执行《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
一、当同住使用人均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时 , 拟申请更名者按以下规定确定 :
1 、原承租人已死亡 , 由原承租人配偶申请变更户名并免交收益金 ;
2 、原承租人协议离婚 , 双方可协 议约定由原承租人的原 配偶申请变更户名并免交收益金 ;
3 、原承租人已死亡 , 若其配偶放弃受让权 , 并经其他同住使用人协商同意由其同住的子女 ( 或父母 ) 受让住房使用权 , 按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具体规定办理使用权转让手续 ; 原承租人公房使用权在住房标准内的部分 , 同时受 让人受让的住房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合计在住房标准内部分 , 可免交收益金。
原承租人死亡 , 住房使用权转让收益金交纳者由原承租人配偶与受让方协议确定。
二、《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是指
1 、拟承租人与原承租人同户籍之日起至申请之日已连 续 2 年以上 ; 《通知》第一条第一段第四项规定是指拟承租人户口迁入原承租人处并连续居住至申请之日满 2 年以上 , 原承租人在期间死亡的 , 可视同同户籍居住 2 年以上 ;
2 、原承租人与拟承租人是配偶的 , 则不受同户居住两年 的限制 。
三、《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受让人是指年满 18 周岁的具有杭州市区常住户口的居民 。
四、拟承租人是知青或知青子女的 ,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