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房字〔200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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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新文本中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是指户口在该处公房并实际居住的承租人直系亲属。签订《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时,辖区房管所应当要求承租人提供共同居住人的户籍资料(户口册复印件)并核实。历史上已经形成与承租人有共同居住关系且户口在该处公房的承租人旁系亲属,经承租人书面提出、辖区房管所核实,可以认定为共同居住人(仅限于第一次按《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新文本签订租赁合同时予以认定)。今后,承租人要求在租赁合同里新增共同居住人的,新增的共同居住人必须是承租人新增的家庭成员(指婚姻关系新增的家庭成员)并在该处公房已申报户口,由承租人书面提出并提供新增家庭成员的户籍资料(户口册复印件)。
直 管 公 有 住 房
租
赁
合
同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印制
出租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九山路7号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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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性质 |
国有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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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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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 用途 |
□ 住宅(不包括廉租住房) |
租赁类别 |
□ 自用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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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改非 |
□ 住改非转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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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赁 面 积(M2) |
租 金(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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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类 |
建 筑 |
使 用 |
单 价 |
租金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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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行租金额指租赁房屋月租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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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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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非 |
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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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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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共同居住人情况:
称谓 |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
身 份 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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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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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期间,乙方共同居住人发生变动的, 乙方应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应附变动的证明材料),并经双方重新约定,变更本合同乙方共同居住人情况。
四、租赁期限和租金的缴付方式
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 ---- 年 月 日 止。
2、缴付方式:乙方须在每月20日前向甲方缴纳本月租金,逾期未缴纳的,除应补交所拖欠的租金外,还须按所欠租金的标准支付每日5‰的滞纳金。
3、租赁期内若遇租金标准政策性调整,双方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并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五、租赁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建设部有关房屋修缮标准承担公有出租住宅的修缮责任。乙方如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及时予以修理。甲方未及时修缮房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查、拒修。因乙方拒查、拒修造成房屋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房屋修缮困难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第三方的工作。
3、乙方应妥善使用承租的房屋,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证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如因乙方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还须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需要改善住房条件,将承租住房进行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的,须书面向甲方提出,经甲方书面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若尚需办理规划、房屋安全鉴定等手续的,还需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证书或书面意见后方可施工。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所需的资金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对乙方的装修费用或添加的设施,甲方不予任何补偿。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的,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5、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当与之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乙方无正当理由不续签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续租权利。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使用权:
(1)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结构的;(3)擅自转租、转让、转借、调换房屋的;(4)逾期六个月不交租金的;(5)连续闲置房屋六个月以上的。
7、租赁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的权益可按照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双方订立的《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和甲方核发的《直管公房租赁证》或《直管公房使用证》同时废止。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本合同订立日期:二〇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