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200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04〕12号)及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浙国资发〔200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对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本文件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是:
(一)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指按照国家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有关规定,纳入分离移交范围的普通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指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岗位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国有企业因减员增效,经企业批准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岗位上离岗退养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
二、关于待遇标准
(一)对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仍留在企业(包括已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退职)教师(含离岗退养教师)(以下简称退休教师),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确定其退休待遇。其中,对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在本人原退休金标准的基础上,按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重新核定退休金标准;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参照1993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按在职人员进行工资套改后,再按国家规定的退休费比例重新计算退休金标准。原市属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中仍留在企业(包括已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教师在2005年6月30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前按此标准核定退休金。
(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在2005年6月30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如国家和省统一调整政府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按规定予以调整,并享受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待遇。
三、关于经费发放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