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设立和终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丽文广新〔2014〕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文广旅体〔2021〕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民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按照《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办法(试行)》(浙文人〔2008〕42号)、《丽水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第75号政府令)、《关于促进市区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4〕5号),特制定《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设立和终止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
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设立和终止实施细则(试行)
一、民办博物馆馆舍审核
(一)公建民办。创办者租赁国有资产作为民办博物馆馆舍的,需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租赁民办博物馆馆舍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基本情况;
2.藏品目录、藏品档案及影像资料;
3.创办博物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办馆资金来源说明或验资报告。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组审核,提出专家初审意见,报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再报市政府最终核定。市政府核定批准后,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协议,并作出按规定使用馆舍,不发生功能异化的书面承诺。
(二)民建民办。创办者自筹资金建造民办博物馆馆舍,需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建造民办博物馆馆舍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基本情况;
2.藏品目录、藏品档案及影像资料;
3.创办博物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办馆资金来源说明或验资报告;
5.建馆方案。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审核,提出专家初审意见,报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再报市政府最终核定。市政府核定批准后,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创办者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建馆协议,并作出按规定使用馆舍,不发生功能异化的书面承诺。再按规范流程建馆。
二、民办博物馆设立的审核
设立民办博物馆,需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包括博物馆名称、地址、宗旨、业务范围、藏品与经费来源及管理使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
2.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具有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