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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4〕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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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市卫生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市编委办

  第一条  为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规范卫生技术人员在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支持医师依法开展多点执业,任职工龄予以连续计算。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注册)、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档案转接、人员录用等手续。

  第三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在编的卫生技术人员(以下称“原在编卫技人员”)应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公立医疗机构考核,报卫生、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被公立医疗机构重新聘用。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疗卫生工作,且男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二)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两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期满后非因个人原因而未续聘的;

  (三)近两年内未发生过主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已参加人事代理,且近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包括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五)公立医疗机构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需求及编制空缺;

  (六)符合事业单位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聘用原在编卫技人员的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是该卫技人员之前编制所在的公立医疗机构,也可以是其他公立医疗机构。

  原在编卫技人员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流动的,经卫生、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参照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流动程序办理。

  第四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纳入全市医疗卫生人才继续医学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培养计划。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举办者和管理者应参加卫生部门开展的卫生政策法规、现代管理知识等培训。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当年业务收入的1%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本单位各类教育培训。

  第五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引进的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科研经费等方面,享受当地同类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