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5〕1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和全省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在2014年排查摸清市区危旧住宅房屋底数、建立“一楼一档”的基础上,2016年前完成市区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总数60%治理改造;力争在2017年基本完成市区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切实改善市区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状况。
(一)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以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单位,制定市区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治理方式及治理改造的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政策保障措施等内容,并纳入“十三五”规划中,2016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二)组织市区“丙”类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鉴定。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全面完成危旧房大排查中确定“丙”类住宅房屋的使用安全鉴定工作。
1.通知告知。所辖街道按照房屋所在地的“丙”类住宅房屋清单立即通知或者告知房屋业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2.指导服务。根据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危旧房屋安全鉴定相关工作的通知》(丽建发〔2015〕18号)中所附的入围鉴定机构名单、联系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并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3.汇总确认。对过去已经鉴定或者本次组织鉴定结论为C、D危险等级的住宅房屋,按照通过“浙江省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管理系统”,添加上报鉴定结论。
二、治理方式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方式进行处理:
(一)维修加固。
1.维修加固的申请。产权属自然人性质的房屋, 申请人为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人需携带房屋全体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有关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测绘报告等材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后会同所在地建设分局进行实地踏勘,并审核公示。
2.维修加固的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携带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设计施工图、危房加固修缮施工合同、承建人资质证书和身份证明、建房承诺书等材料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危旧住房维修加固备案手续。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的同时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3.维修加固的实施。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办理备案手续后,应遵循原位置、原尺寸、原面积、原檐口高度、原门窗位置、屋面形式、室内地坪标高等保持不变的原则进行房屋维修加固。房屋原结构主体原则上不得改变,确需改变需经备案同意。所属街道办事处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建设(规划)部门加强施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执法巡查。
竣工后由房屋所有人或房屋所有人代表按规定进行验收。维修加固项目免办用地手续。
擅自拆改建且不能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物依法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二)拆除重建。
1.拆除重建的申请。产权属自然人性质的房屋, 申请人携带全体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有关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测绘报告等材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后会同所在地国土分局、建设分局进行实地踏勘,并审核公示。
2.拆除重建的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携带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设计施工图、危房拆除重建合同、承建人资质证书和身份证明、建房承诺书等必要材料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危旧住房拆除重建审批手续。街道办事处同时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跟踪管理。所属街道办事处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建设(规划)部门加强施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执法巡查。
3.拆除重建的实施。拆除重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土、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审批要求实施。工程完工后,按规定进行验收备案。
利用拆除重建而未按审批规定建设的,限期改正至审批状态;不按规定要求改正的,违法建筑物(单体)依法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4.拆除重建房屋的土地性质部分或全部为划拨的,产权人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土地性质全部变更为出让性质;重建后增加的建筑面积应按重建批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回购处置。
经鉴定确需拆除重建的危旧住宅房屋,因不符合城市规划或者相关规范要求,无法获得拆除重建审批许可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征收的方式来消除安全隐患,具体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管理。
属于城市主次道两侧50米、政府明确的拆迁改造和土地房屋征收收储以及建设项目已划定的红线范围内的危旧住宅房屋可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交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管理。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丽水城市紫线规划》确定的保护对象、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的危旧住宅房屋,有重要保护利用价值和意义的,由文广、国资等部门按市场评估价,由政府回购或产权调换并统一管理。
属于上述范围外的危旧住宅房屋由政府指定的市、区国有全资公司按市场评估价回购或产权调换,并统一管理。
回购处置所需资金按“谁回购、谁保障”的原则确定。
三、治理要求
(一)危旧住宅房屋治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应当优先采取结合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共事业、棚户区改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建设项目实施的成片改造方式,也可以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或者回购处置等单独改造方式。要和“三改一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消除违法装修造成的安全隐患等相结合。
(二)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1名以上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专用章。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建设部门申请备案。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结论鉴定报告应当报送所在地建设分局备案。
(三)申请危旧住宅房屋治理审批(备案)时,须以整幢楼全体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共同申请。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经全体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可以委托业主代表办理治理相关手续。单体建筑面积300㎡以上的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或者拆除重建的,建筑设计施工图需报图审中心审查,并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图纸必须经图审中心审查,提供丽水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提供图审中心图审意见。
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单位、政府明确的拆迁改造和土地房屋征收收储及建设项目已划定的红线范内,经鉴定为D级危旧住房整治应采取回购处置,不得选择拆除重建。经鉴定为D级具有一定规模的成片危旧住房和城市主次道两侧50米范围内危旧住房,应采取成片改造,其中城市主次道两侧50米范围内危旧住房除采取成片改造外也可选择回购处置,不得独幢独户拆除重建,对成片改造的拆除重建项目,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在妥善考虑相邻关系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容积率、层高、层数、绿化等要求,具体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园林绿化等部门商定。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经鉴定D级危旧住房拆除重建方案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按照不超过原建筑位置、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层次、原建筑功能的标准进行拆除重建。在原有合法用地范围内的拆除重建项目,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及历史建筑的治理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市直危旧公房的申请、审批(备案)参照莲都区个人建房程序办理,先列入治理计划。
申请房屋存在违建情况的,需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违建进行处置。
(四)有拆除重建或者维修加固的审批(备案)条件,因意见不统一、资金筹集难等业主自身原因未能及时申请治理改造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政策处理。利害关系人也可以采取法律诉讼途径督促相关业主履行义务。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治理改造资金。
市区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所需资金按照“有责追偿、业主主体、单位资助、政策支持、区域平衡”的原则筹集。对城镇住宅房屋造成使用危险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治理改造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涉及多个房屋所有权人的,费用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