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甬政发〔2004〕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 ( 浙政发〔2004〕8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
宁波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新区(包括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的行政区域。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统一调整为五级
(一)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划分为五级。具体按照《宁波市城市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