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劳动模范是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二、进一步提高目前已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其标准为: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底前获得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获得多次荣誉称号的,按其中的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三、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四、实行医疗补助。城镇在职、退休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由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全国劳动模范给予全额补助: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按不低于80%给予补助:
(三)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不低于60%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