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建房字〔2019〕23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工作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滨州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民政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0日
滨州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居住困难,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住房租赁补贴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范围和申请条件
(一)城镇特困人员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当地城乡规划区内城镇户籍;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家庭;
3.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4.在当地无私有住房或拥有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居住标准;
5.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年满35周岁;
6.在当地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7.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当地城乡规划区内城镇户籍;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
3.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4.在当地无私有住房或拥有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居住标准;
5.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年满35周岁;
6.在当地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7.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当地城乡规划区内城镇户籍;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3.家庭财产(包括存款、有价债券、车辆及其他固定资产) 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倍;
4.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5.在当地无私有住房或拥有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居住标准;
6.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年满35周岁;
7.在当地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8.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当地城乡规划区内城镇户籍;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3.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4.在当地无私有住房;
5.自申请当月起毕业未满 3年,在当地办理就业登记,并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6.在当地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7.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3.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4.在当地无私有住房;
5.在当地稳定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6.在当地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7.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双招双引”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本地人才部门认定的“双招双引”人才规定条件;
2.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3.在当地无私有住房;
4.在当地稳定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在当地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6.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补贴面积和标准
(一)补贴面积。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按1人家庭30平方米、2人家庭40平方米、3人家庭50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60平方米发放补贴。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可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当前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对住房租赁补贴额度标准分档确定。经测算,建议补贴标准从高到低依次为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8元/月·㎡,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7元/月·㎡,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双招双引”人才6元/月·㎡,并随市场平均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三年。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可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保障方式。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对象实际需求,原则上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