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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局、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

浙土发〔1998〕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水利局:

为了依法确认水利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安 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对水利工程用地及其管理和保护 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及其它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用地属于 国家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二、水利工程用地,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再补办征地手续。水利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其他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 有。

三、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 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和按《六十条》规定 已划归农民集体,迄今仍旧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四、水利工程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原则上按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用地界线。凡土地权属界线明确,与原批准范围相符,但界 线内实际面积与征用或划拨文件批准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原批准征用或划拨 的界线确定土地使用权,面积误差在登记发证时予以更正,超出或不足部分不 再另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