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局 市财政局《舟山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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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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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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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制订的《舟山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市卫生计生局 市财政局
为做好舟山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根据《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等精神,结合舟山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包括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一)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l.夫妻均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伤、病残被依法评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鉴定为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社区、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三)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四)市级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或因死亡已注销户籍的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需有专家评估鉴定证明。
三、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一)对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的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且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但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