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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2001年3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第三批规章的决定》 (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42 号规定, 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2023年12月8日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一级设立。
第三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应坚持突出贡献原则,兼顾其代表性和重庆市整体对外开放的需要。
第四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的日常联系和服务工作,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人事局负责。
第五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六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程序按照《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推荐单位在履行报批手续前应征得推荐对象同意,不得向推荐对象作出任何承诺。
第八条  除《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规定的待遇外,获得“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不承担重庆市民应有的义务也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九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2年12月12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民宗侨外委主任委员  孙启福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于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日施行。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先后有12名市外人员被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