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政办发〔2018〕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 ( 衢政办发〔2020〕23号
)规定,自2020年9月26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8〕18号)和浙江省转升办等12家单位《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等文件精神,现制订市本级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如下:
一、评价范围
衢州市本级(含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除公用工程之外的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下称规上工业)、上年度年耗电30万千瓦时以上或占用土地面积在1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含以个人名义工业个体户,下称规下工业)。
具体纳入评价的企业名单:规上工业初始名单由市统计局提供。规下工业名单首先由市市场监管局提供,再结合市国土局、集聚区、国网衢州供电公司分别提供的用地1亩以上、租用土地(厂房)1亩以上、年耗电3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名单中取得初始名单,市经信委会同集聚区管委会对初始名单进行确认后,确定当年纳入评价的企业名单。其中,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按独立法人为主体纳入评价。企业一旦被纳入综合评价名单后,除因关停并转原因外,不因为用电量减少、占地面积减少等原因从名单中删除。对新增建设用地,无约定建设期限的项目,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间满3年纳入评价;对有约定建设期限的,在约定的投产时间满2年后纳入评价;非建设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延期投产,经企业申请,有关单位确认后可暂不列入评价。未满2年的新办工业企业和当年新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暂不纳入评价(企业自愿的也可参加评价)。
到2020年,所有工业企业全部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二、评价指标设置及核算办法
(一)评价内容。
1.规上工业的综合评价指标除全省统一设置的6项指标外,另对重大税收贡献企业设附加分,具体评价指标为:
(1)亩均税收;
(2)亩均增加值;
(3)单位能耗增加值;
(4)单位排放增加值;
(5)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6)全员劳动生产率;
(7)附加分。
2.规下工业的综合评价指标为:
(1)亩均税收;
(2)单位电耗税收;
(3)单位排放税收。
(二)评价基准及权重。
1.规上企业:亩均税收以每亩15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35分,最高分70分;亩均增加值以每亩100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20分,最高分30分;单位能耗增加值以每吨标准煤1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12分,最高分18分;单位排放增加值以每吨排污折算数300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13分,最高分19.5分;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以1.5%为基准值,权重分10分,最高分15分;全员劳动生产率以每人·年25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10分,最高分15分;附加分,以企业年度净入库税收1000万元得1分为基数,每超100万元加0.1分,最高得30分。
2.规下企业:亩均税收以每亩5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60分,最高分90分;单位电耗税收以每万千瓦时0.5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20分,最高分30分;单位排放税收以每吨排污折算数30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20分,最高分30分。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附加分计分办法见上文,其他单项指标得分公式如下:
得 分= ×权重分
以上指标及分值、权重和计分基准值,按照经济发展情况,由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调整。
(三)数据提供。
1.企业行业分类、统计口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由市统计局提供;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初始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提供后,由相关部门和企业所在的开发区(集聚区、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甄别后确定具体名单;
3.企业税收数据分别由国、地税部门提供核实;
4.用电量数据由国网供电公司提供核实;
5.用地数据由国土部门提供核实政府出让(划拨)用地数据,企业所在的开发区(集聚区、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提供核实企业租用土地数据;
6.排污数据由环保部门提供核实;
7.增加值、能耗、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数据由企业申报,企业所在的开发区(集聚区、园区)、乡镇(街道)在平台上初核后由统计部门核实。
负责提供数据的单位必须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填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并及时做好企业申报数据的核实反馈,数据确定后,及时将纸质稿报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评价工作由市经信委汇总核算,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等单位负责区域内企业数据上报、核对和有关反馈工作。
(四)评价分类。
根据各项指标的加权核算得分,建立企业排序档案,实行规上、规下企业分类分档动态管理。企业分为四档,分别以A、B、C、D标识。
A类:为做强做大类。亩产效益综合得分排名在前20%(含)且亩均税收高于市本级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其中规上企业年度净入库税收200万元(含)以上;市本级上市公司(主板)。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复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产品质量违法案件,以及年度节能、去产能任务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
B类:为培育提升类。亩产效益综合得分排名在20%—65%(含)且亩均税收不低于2万元(含)的企业,排名前20%但因其他原因未列入到A类的企业。
C类:为适度调控类。亩产效益综合得分排名在65%—95%(含)和排名在65%(含)但未列入A类、B类的企业。
D类:为限制淘汰类。亩产效益综合得分排名在末5%的企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落后产能,需实施整厂关停淘汰的企业同时列入D类。
(五)评价结果发布。
市本级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经信委按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进行分档排序,并分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排序榜进行公示,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在《衢州日报》、衢州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布。
三、评价结果的应用
建立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在用水、用地、用能、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上和科技项目、人才引进等方面采取差别化配置政策,根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加强企业分类精准指导服务,加大A类企业激励力度,倒逼D类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具体办法由市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
(一)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1.完善落实差别化的用水机制。对非居民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除按有关规定实施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办法外,可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结合综合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差别水价政策。
2.完善落实差别化的用能机制。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政策基础上,依据省政府下放的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对有关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在科学核定企业初始用能权的基础上,对A类企业的年度节能降耗任务可低于当地工业平均削减比例。企业新增用能申购、超限额用能可根据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政策。
3.完善落实差别化的用地机制。继续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2]153号
)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4]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