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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进〔2005〕3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2-29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该通知第七条执行时间是指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时间,即凡2006年1月1日以后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无论其出口货物时间是在2005年还是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均须按此规定执行单证备案制度。
请各单位将本通知精神迅速向所属出口企业进行宣传,并传达到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每位干部。各单位在执行中应注意做好与出口企业的沟通工作,做好相关调查研究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5〕19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2-1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规定,第一、二、五、六条。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第4条自2009.04.0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失效】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