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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老长贸合同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老长贸合同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8〕20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1-27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 ( 国税发[2008]103号)文件精神,对批准我市的12户企业列名出口合同项下的出口货物,准予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07〕97号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为便于各局更好地执行此文件,现将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须于2008年12月15日前持国税发[2008]103号文件已批准的合同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于12月末前完成审核签批工作。出口企业在15日前申报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批准其延期至12月22日前申报完毕。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 出口企业2007年7月1日后出口的属于国税发[2008]103号文件列名合同项下的出口货物(以下简称:“列名合同货物”)需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应合并于2008年11月所属期进行调整申报。

2.出口企业此前将列名合同货物视同内销进行纳税申报的,应在2008年11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时以负值冲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视同内销申报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对应栏次,同时申报相应的出口收入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3.对于已申报退税的存在退税率差的列名合同货物,出口企业应将列名合同货物的出口销售额与新旧退税率差之积以负值填在2008年11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及附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

4.经税务机关审核2008年11月所属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的,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