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6〕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6〕3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2.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3.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服务费用支出,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将补贴对象分为三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和结合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具体认定评估办法由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二、落实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重度残疾人可适当上浮,具体上浮标准由市民政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