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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0〕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新型城市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城区、城镇落户限制

在城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凭房屋权属证明(含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落户。

当事人租赁城区(城镇)商品住房的,须在市本级或同一县(市)范围内已连续居住3年及以上,按“一房一户”原则及公安机关户籍迁移有关政策申请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降低人才落户门槛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允许本人申请落户。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后15年内,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地经商办企业,并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允许本人申请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放宽亲属投靠政策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区(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子女或本人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与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在居住地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不受年龄限制。

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或取得高级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已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城区(城镇)家庭户籍亲友处、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人员,征得户口登记地房主(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投靠迁入当事人户口登记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全面设立社区(村)公共集体户

进一步放宽企业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全市各社区(村)全面设立社区(村)公共集体户,落实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日常户口管理工作,重点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员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落户问题。

公安机关按照当事人城区(城镇)合法住所、城区(城镇)家庭户口亲友处、单位集体户、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社区(村)公共集体户先后顺序,办理落户登记手续。

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址登记条件的家庭户成员,在本地无合法住所的,可将户口挂靠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集体户。现户主、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要求当事人迁出该房屋原有户口的,在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当事人迁出户口。对拒不迁出或无法通知的,在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后,公安派出所可依职权将户口迁至公共集体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农村转移人口政策配套

加快推动小城市培育试点和中心镇建设,实施小城镇鼓励性落户政策,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员落户,促进农业转移人员就地就近市民化。进一步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查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