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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业务处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业务处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87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处理工作,依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业务处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处理工作是实现基金精确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增强社保基金支撑能力的必要措施。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做到事前有布置、事中有检查、事后有考评,确保工作出成效。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比对核查工作的通知》(浙社保〔2013〕27号)要求, 主动做好数据比对核查,对疑似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逐个排查,详细记录;对情况属实的要纠错、清理,按规定及时终止待遇并追回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对开展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疑难要及时总结、反馈,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建立数据核查比对联系人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各地人力社保系统基金监管、劳动监察、信息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共同构建我省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处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29日


浙江省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业务处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和统一我省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业务操作程序,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重复领取养老金重复缴社保费疑点信息进行核查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3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处理业务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和信息部门协助办理。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负责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疑点信息督查工作;养老保险部门负责相关政策把关;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信息核查、待遇停发、保险关系清理、个人账户清退、重复领取待遇追回;信息部门负责技术支持。

第二章 疑点信息核查

第三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信息部门定期协同开展数据比对,及时发现本辖区疑似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信息。

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通过数据比对发现疑似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信息,应及时向下一级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通报,传送《疑似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信息表》(附件1)。

第四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开展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进行处理。

第五条 对参保人员疑似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信息核查;

对参保人员疑似同时在不同地区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户籍地管理、首次领取地待遇优先的原则,确定其保留待遇领取地,由非保留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信息核查。

第三章 重复待遇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