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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5〕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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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绍兴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绍兴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参与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越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公安、建管、工商、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行使以下建筑垃圾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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