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
浙农专发〔2016〕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
为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创建全国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省,现就支持和促进我省畜牧业绿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规划布局,有效保障畜牧业发展设施用地
(一)合理规划科学安排畜牧业用地。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要求,根据当地畜产品保障供应需求和自给标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用地选址和规模,制定和完善农业设施建设标准。各县(市、区)要将畜牧业设施用地纳入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布局养殖场并落实到对应地块,有效保障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设施用地。已经农业、国土、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规模养殖场,因规划调整确需关停或拆除的,原则上要按照“拆一补一”落实异地新建,确保县域养殖用地总体平衡。
(二)切实做好畜禽规模养殖设施用地管理。对按照《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环保厅关于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治理要求的指导性意见》(浙农专发〔2014〕74号)要求,对已完成整治达标验收但未办理用地备案的规模养殖场,由业主向乡镇(街道)政府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政府要及时向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申请备案。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环保、林业等部门,积极做好规划调整等服务,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完成备案和补办林地使用审批等手续。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按照《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
》 ( 浙土资发〔2015〕9号
)要求,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要及时向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设施农用地备案后,纳入动态管理。各地农业部门要将规模养殖场年度生产情况信息及时告知给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重要内容。
(三)支持农林牧对接生态循环设施用地。各地要按照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要求,支持在田间地头和林地建设与种植业、林业对接的沼液贮存池(罐)、配套管网、堆肥场以及粪污集中处理场,所需土地作为附属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林下规模养殖,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必要的畜牧业养殖设施并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畜牧业养殖设施的备案文件可作为使用林地的项目批件,探索培育林牧结合生态循环利用模式的设施农用地试点。
(四)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散养畜禽集中养殖设施用地。各级政府要借鉴仙居 “仙猪公寓”、衢江李泽牧场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村散养户移栏出村,利用村集体土地集中建设农户散养畜禽集中养殖小区,实行畜禽生态养殖和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