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政办发〔2010〕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 ( 绍政发〔2013〕42号
)规定, 自2013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根据《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省政府令第26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作出如下通知:
一、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按新标准缴费,享受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待遇
2011年1月1日起,符合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条件的人员,按新设标准(E档)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新设E档的缴费标准为26000元,待遇为420元/月。
今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新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待遇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二、适当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缴费和待遇标准
原缴费标准调整为:B档由8000元调整为9000元,C档由13000元调整为14000元,D档由19000元调整为20000元。
原待遇标准调整为:A档由150元/月调整为200元/月,B档由230元/月调整为280元/月,C档由280元/月调整为330元/月,D档由330元/月调整为380元/月。
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享受。
三、有关调标补缴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