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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不动产登记“全流程无纸化”数字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不动产登记“全流程无纸化”数字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台政办发〔202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浙委改发〔2021〕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窗口形象,切实做好不动产登记数字化改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办事效率最高、政务服务最好、营商环境最优、群众获得感最强”的目标,通过数字化引领赋能,对不动产办理模式、申请方式、材料形式进行全方位数字化改革创新,确保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全流程、全市域“无纸化”网办,创新打造“一优二无三全”式“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台州样板,切实提升群众和企业不动产登记便利化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原则。在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政务服务改革精神的框架内,并在省自然资源厅指导下实施,确保改革整体方向不走偏,做到风险可控。

(二)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原则。不动产登记改革需在保证登记质量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创新“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办理模式,为群众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

三、适用范围

不动产登记“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实施后,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不动产权籍调查入库申请等行为。

四、明确效力

为保障不动产登记“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推广“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新模式,对于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入库办理过程中涉及在线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签章)、电子文书、电子证书(证明)、电子档案以及共享材料的效力予以明确。

(一)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等政务平台采信的第三方身份认证平台经人脸识别后认证身份的,不再进行现场身份认证,在线身份认证与现场身份认证具有同等效力。

(二)申请人通过在线身份认证生成电子签名(签章)的,不再进行书面签名或盖章,电子签名(签章)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三)申请人提交经电子签名(签章)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交易合同等电子文书的,不再提供相应的纸质文书,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登记机构提供经电子签章的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登记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等电子文书的,原则上不再提供相应的纸质文书,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等政务平台进行送达,原则上不再书面送达。

(五)登记机构颁发的经电子签章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查询证明等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效力,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等政务平台进行送达,原则上不再书面送达。

(六)登记机构对登记过程中制作及获取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