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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发〔2014〕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需修改。需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停止执行。需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被征地农民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通道,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 浙政发〔2014〕1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政发〔2003〕54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舟政发〔2009〕51号)等文件精神,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转轨职保人员”)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转轨居保人员”)。

  本通知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即征即保”的要求,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二、政府转轨补贴

  对“转轨职保人员”,政府转轨补贴标准按征地时当年度当地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6个月确定;本通知实施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转轨补贴标准为11120元。“转轨居保人员”的政府转轨补贴标准为11120元,今后保持不变。

  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不愿转轨,选择继续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其原有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保持不变。

  三、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转轨职保人员”其政府转轨补贴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以转轨手续办理当月个体劳动者最低缴费标准为基数折算缴费年限。折算时不足1个月部分,按1个月计算。折算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能超过劳动年龄段人员最长参保缴费年限。折算的年限只增加实际缴费年限,不能抵作自然缴费年度的缴费时间。政府转轨补贴按规定比例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余额,可抵作个人缴费金额。

  “转轨职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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