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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市监知运〔202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1年12月28日

浙江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规范本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根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办发〔2018〕1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范围

(一)在本省的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中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需要按照本细则进行审查。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二)本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本省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

二、审查部门

(一)依托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建立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专项工作机制。省级商务、知识产权、科技、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对常规审查可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等数字化平台线上进行;对重大事项有争议的技术审查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牵头召集会议专题研究,集体讨论决定。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负责本细则涉及的本省属于限制出口技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申请的受理和贸易审查工作,并作出是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决定。

(三)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对外转让技术审查工作。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外转让技术审查工作。

(五)省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对外转让,负责指导向国家农业和林业部门提起审查申请。

三、审查内容 

(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1.是否属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

2.是否影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公共健康、农业、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或其他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行;

3.是否涉及保存或收集中国政府或个人信息的关键技术,转让后可能影响国家数据安全;

4.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形。

(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1.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否使国外受让方形成该技术领域的技术垄断,进而对我国在该领域的后续创新改进带来不可避免的限制;

2.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否影响国家规划确定的关键研发领域和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发展能力;

3.其他可能影响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驱动发展的情形。

四、审查流程

(一)技术出口经营者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