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政发〔2013〕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日
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外贷款债务管理,确保如期归还本金和息费,维护对外信誉,促进我市充分利用国外贷款,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际〔2008〕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贷款等)和外国政府贷款,不包括国外商业贷款。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管理的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还贷工作适用本办法;湖州市财政局作为湖州市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准备金”),是指市财政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债务而筹集、运用、存储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根据我市国外贷款债务实际,确定每年筹集还贷准备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年初已使用但尚未偿还国外贷款债务余额的5%,应当满足未来一年内到期贷款债务的周转性垫付需要。(国外贷款债务余额=已生效转贷协议总额-已生效未提贷款-已偿还贷款本金)
第七条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国外贷款还本付息付费的实际需要,每年在市财政预算内安排一部分;
(二)提前收回的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