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1〕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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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嘉兴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嘉政发〔2001〕112号)的精神,为保障市本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和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原则
㈠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㈡医疗补助的水平应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㈢医疗补助办法在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基础上,保证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需求和考虑原有医疗保障水平。
㈣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二条 补助范围和对象
㈠市本级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㈡市本级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及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㈢市本级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㈣市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经费筹资方法和标准
㈠筹资方法。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分别由市、区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补助经费由财政在单位预算中按规定比例予以核定,并由单位按月随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
㈡筹资标准。按在职人员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8%筹集。以后视经费使用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经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