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1〕3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 、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管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0〕12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工作指引等要求,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确保国家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继续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就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转供电主体可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市场化交易价格波动的合理分摊。
二、建立长效机制
区分终端用户不同表计条件,建立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长效机制。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收取的电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