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瑶溪、娄桥等经济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住建发〔201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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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住建发〔2019〕269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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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住建发〔2021〕103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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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龙湾、瓯海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为切实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健全和规范市区经济租赁住房公平配租管理制度。根据《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03号)、《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温政发〔 2010 〕43 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先租后售,租售结合”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房字[2009]152号)规定,经研究同意,特制订《温州市区瑶溪、娄桥等经济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1、2012年住建发148号附件.docx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温州市区瑶溪、娄桥等经济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03号)、《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温政发〔 2010 〕43 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先租后售,租售结合”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房字[2009]152号)文件规定,现制订市区经济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意见如下:
一、配租对象和条件。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缴纳首期购房款并已摸文定位,但因经济困难、不符合贷款条件等原因暂时不能全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经济租赁住房。持有《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申请经济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已满65岁及以上、无房户等家庭优先安排。申请人或配偶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不能申请经济租赁住房。
二、房源筹集。经济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中按10%的比例切块、配建,在获得中央和省财政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情况下,按补助金额适当增加经济租赁住房套数。经济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分期分批筹集。
三、产权和配租方式。经济租赁住房为居民个人和国家共有产权,按份拥有。申请租赁家庭已缴款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为个人产权,财政补助余款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为国有产权。申请家庭承租国有产权部分建筑面积。
四、资金安排。经济租赁住房余款主要由市财政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