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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新政发〔2005〕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2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规范契税征管程序,加大契税征管力度,促进契税收入的稳步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契税征管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契税政策,积极做好契税征收机关与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契税征管局面和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自行出台的各类违规减免契税政策,凡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相违背的各类地方性契税政策、法规,自本通知下发起一律停止执行。自治区契税征收部门要加大对各地的契税稽查力度,对擅自出台减免税政策造成契税流失的地区,除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外,所漏税款追缴后全部上缴自治区财政。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精神,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切实履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能,实行契税直征,严禁征收机关以外的任何部门代征契税
四、各级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增加服务网点,或定期派人到买受人购房地点集中办理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