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新政发〔2005〕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2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规范
契税征管程序,加大
契税征管力度,促进
契税收入的稳步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
契税征管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契税政策,积极做好
契税征收机关与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
契税征管局面和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自行出台的各类违规减免
契税政策,凡是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相违背的各类地方性
契税政策、法规,自本通知下发起一律停止执行。自治区
契税征收部门要加大对各地的
契税稽查力度,对擅自出台减免税政策造成
契税流失的地区,除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外,所漏税款追缴后全部上缴自治区财政。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7号
)精神,各级
契税征收机关要切实履行
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能,实行
契税直征,严禁征收机关以外的任何部门代征
契税。
四、各级
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增加服务网点,或定期派人到买受人购房地点集中办理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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