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促进科技类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科发人〔2014〕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19〕7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1〕56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3〕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科技类社会团体,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由我厅业务主管的科技类社会团体(以下称社会团体),积极联合各类科研机构、创新主体和广大科技人员,在汇集创新智慧、集聚创新力量,推进科技创新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社会团体要发挥自身优势,为我省科技工作和创新驱动发展出谋划策,做出积极贡献。厅属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支持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