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市财工〔20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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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华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4号
)规定,决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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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华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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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市财法〔2018〕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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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市财法〔2019〕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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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各市本级国有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金华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金政发〔2010〕73号)精神,对市本级企业自2010年度起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按《金华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收缴,其中:税后利润上交先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施行,其他企业根据情况分步实施。考虑到目前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的实际情况,2010年度税后应交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金华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2月24日印发
金华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金政发〔2010〕73号)等规定,结合市本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简称市本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市国资委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市本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转让或出售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第五条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市本级企业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项目不得坐支。
法律法规对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预算单位负责监交,市本级企业按规定上交。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市本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5)。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本级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本级企业或者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市本级企业在向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给予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的年度净利润,除对公共交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