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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和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和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5〕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3日

  湖州市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改进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市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浙委办发〔2014〕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是指通过规划引导、标准控制、市场配置、存量挖潜等手段,实现节约资源、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含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工作负总责,将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主要指标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工作,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模式,探索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新机制,促进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各级发改、经信、财政、建设、规划、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具体综合评价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  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定量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第七条  综合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和管理的状况,包括建设用地利用强度、利用弹性、经济增长耗地、管理绩效等。

  第八条  每年一季度,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第九条  综合评价考核中相关基础数据主要来源是:

  (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发布或核定的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二)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

  (三)国土资源相关管理信息系统中土地利用管理有关数据;

  (四)国土资源管理其他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

  第十条  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政府参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区)创建活动的依据;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流量指标安排等的权重因素。

  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向各县区人民政府通报,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根据实施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新要求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数据处理方法



 一、指标体系

  层次指标

  层次权重

  单项指标

  权重

  指标类型

  利用强度(经济利用强度和人口利用强度)

  0.2

  单位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0.3

  正向

  单位建设用地财政总收入(万元/㎡)

  0.2

  正向

  单位建设用地GDP (万元/㎡)

  0.3

  正向

  人均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人)

  0.2

  反向

  用地弹性(经济用地弹性和人口用地弹性)

  0.2

  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耗地下降率(%)

  0.3

  正向

  单位财政总收入耗地下降率(%)

  0.2

  正向

  单位GDP耗地下降率(%)

  0.3

  正向

  人均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增长率(%)

  0.2

  反向

  增长耗地(经济增长耗地)

  0.2

  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万元)

  0.35

  反向

  单位财政总收入增长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万元)

  0.3

  反向

  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万元)

  0.35

  反向

  管理绩效(土地利用管理绩效)

  0.4

  存量土地利用率(%)

  0.3

  正向

  土地供应率(%)

  0.3

  正向

  土地闲置率(%)

  0.2

  反向

  集约用地政策执行情况

  0.2

  定性




  二、指标值内涵及计算公式

  (一)建设用地地均固定资产投资C1

  C1=考核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考核年建设用地总面积

  建设用地总面积为除去水库水面的所有建设用地总和,以下同

  (二)建设用地地均财政总收入C2

  C2=考核年财政总收入/考核年建设用地总面积

  (三)建设用地地均地区生产总值(GDP)C3

  C3=考核年地区生产总值(GDP)/考核年建设用地总面积

  (四)人均城乡建设用地面积C4

  C4=考核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考核年总人口数

  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是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建设用地和农村居民点面积的合计

  (五)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耗地下降率C5

  C5=1-考核年建设用地/考核年固定资产投资额

   前一年建设用地/前一年固定资产投资额

  (六)单位财政总收入耗地下降率C6

  C6=1-考核年建设用地/考核年财政总收入

  前一年建设用地/前一年财政总收入

  (七)单位GDP耗地下降率C7

  C7=1-考核年建设用地/考核年GDP

  前一年建设用地/前一年GDP

  (八)人均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增长率C8

  C8=考核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考核年总人口数 -1

  前一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前一年总人口数

  (九)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C9

  C9=考核年新增建设用地/考核年固定资产投资额

  (十)单位财政总收入增长消耗建设用地消耗量C10

  C10=考核年新增建设用地/(考核年财政总收入-前一年财政总收入)

  (十一)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C11

  C11=考核年新增建设用地/(考核年GDP-前一年GDP)

  (十二)存量土地利用率C12

  C12=考核年及其前四年存量建设用地供应总面积/考核年及其前四年土地供应总面积

  (十三)土地供应率C13

  C13=考核年前五年(不含考核年)新增土地供应总面积/考核年前五年(不含考核年)经批准允许供应的新增土地总量

  (十四)闲置土地率C14

  C14=考核年年末时点的闲置土地总面积/考核年前五年(不含考核年)土地平均供应面积

  三、指标值标准化分值计算公式

  (一)标准化处理方法

  每项指标最大值对应的标准化分值设为100,最小值对应的标准化分值设为60,其他该项指标值对应的标准化分值在60至100之间线性插值取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Ei= 60 + 40×(Xi-Bi)

  (Ai-Bi)

  式中:Ei表示i指标标准化分值

       Xi表示i指标值

       Ai表示i指标最大值

       Bi表示i指标最小值

  (二)分值计算

  将每项指标标准化分值乘以对应的权重后相加,即可得被考核地区的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综合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Y=∑Wi. Ei

  Y表示被考核地区的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综合指数。

  Wi表示i指标权重

  Ei表示i指标标准化分值

  关于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14〕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构建农村宅基地分配管理与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违法用地管控等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力争通过3-5年时间,全市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民合法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

  二、工作举措

  (一)合理确定农民建房规划布局

  各地要坚持规划合理引导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农村居民点,及时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要纳入城市建设,结合“三改一拆”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城市社区化改造,引导和鼓励公寓式安置;对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民建房要纳入新农村建设,与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住房改造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平台,引导农民建房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探索“坡地村镇”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认真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各地要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在完成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农民建房特别是无房户、危房户现状和实际需求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要按照“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制订年度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农民建房实施方案应当提交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汇总。

  (三)明确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政策

  对农民建房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用途调整的,以及确需调整村(镇)规划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划局部调整。农民建房地块确需安排在限制建设区的,允许使用本县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指标进行安排,将建房地块纳入允许建设区;建房地块位于有条件建设区的,可使用规划预留指标,或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允许建设区等面积置换,进行规划修改;允许建设区范围外400平方米以下使用集体土地的零星农民建房用地,使用规划预留指标,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同步上报备案规划修改内容,实行台账管理,在年度规划数据库执行更新时予以落实。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优先调整安排农民建房所需的规划空间,一般不得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10%。农民建房涉及中心城区以外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县、乡级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市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县区政府。

  (四)强化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专项管理

  省下达的农民建房专项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专项管理,根据各地农民建房情况予以核销。各地要按照年度农民建房实施方案和下达的农民建房专项用地计划指标,合理安排各乡镇(街道)年度农民建房计划,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年度农民建房计划。农民建房用地要优先安排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尽量不占、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要优先安排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将异地搬迁农民建房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同时,统筹用好地质灾害搬迁、下山脱贫异地搬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搬迁等新增建设用地专项指标。各地在当年度11月30日前完成农民建房报备工作,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的专项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

  (五)改革农民建房审批制度

  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市管核销的模式,进一步深化农民建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管理流程,保障农民建房及时落地。农民建房单独组件涉及农用地转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权限,按照省规定下放给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由吴兴区政府负责审批)。农民建房供地的审批权限由县区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整合资源推进农民建房

  各地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对现有“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农房改造等财政专项资金整合,支持农民建房。探索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指标市场化配置机制,所获收益全额用于农房改造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级差排基、选位等有偿使用分配方式,引导农村宅基地通过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方式规范有序退出,宅基地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全部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七)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监管

  建立健全“县区政府领导、乡镇(街道)主导、村级组织为主体、相关部门指导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四公开”制度,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有关责任人员须到场签字。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新发生违法用地且未按规定时限拆除的行政村,下年度不予受理该行政村农民建房用地申请。

  (八)切实加强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机制,结合宅基地审批、竣工验收等环节,认真履行宅基地登记发证职责,保障广大农户的合法物权。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数据库,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档案管理,为依法、凭证管理农村宅基地打好基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和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民建房工作负总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新农村建设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和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

  (二)夯实管理基础,完善民主管理。各地要培育和建立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健全村级协商议事机制和“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民建房调查摸底、规划选址、计划排序、流转退出、违法监管、承包地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引导和鼓励农户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切实保障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地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应向村级土地民主管理机制健全、农民建房实施方案合理完善、违法用地管控到位的民主管理示范村倾斜。

  (三)完善管理政策,落实改革措施。各地要按照中央、省、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农村“三权”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结合“三改一拆”专项行动,积极推动“无违建村”、“无违建乡镇”创建工作,抓紧制订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落实规划、计划、审批、流转、监管等改革措施,进一步简化明确农民建房审批条件、政策、程序,加强用地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宅基地用地标准,进一步完善宅基地分配管理机制和流转退出机制。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