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铁路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发改基综〔2021〕3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拟修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浙江省铁路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9月10日
浙江省铁路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铁路建设是全面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依法、规范、高效开展铁路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政府、国铁集团(含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关于浙江铁路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铁路投融资改革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合理合规开展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更好服务于铁路建设,为全面推进我省新一轮铁路建设发展提供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接入国家铁路网的干线、支线、城际铁路项目。
三、职责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铁路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总协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路建设土地征收业务指导;省级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及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沿线县(市、区)政府履行土地征收主体责任,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各设区市政府承担相关工作监督协调责任。项目可研、初设阶段,沿线县(市、区)政府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含前期筹备组,下同)共同核对土地和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范围和数量,核对管线迁改方案、压覆矿补偿方案,并出具意见。项目实施阶段,沿线县(市、区)政府按照项目建设无障碍施工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严格管理和规范资金使用,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开展验工计价,做好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及时办理各类建设行政许可及土地验收发证等需地方配合的工作,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临时用地复垦、耕地表土剥离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
(三)铁路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范围和费用,及时提供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用地红线图和按县(市、区)行政区划分的征收补偿概算分劈清单,积极主动会同沿线地方政府开展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及费用核对确认;及时足额拨付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开展征收验工计价,妥善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落实临时用地复垦义务,安全文明施工;做好地方政府需项目建设单位配合的其他工作。
(四)设计单位加强可研、初设阶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相关内容设计编制与审查工作,充分征求地方政府以及电力、油气管线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提供稳定的迁改方案及费用,做到严谨、公正审核把关,对设计阶段土地和房屋征收数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补偿标准和迁改方案的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四、征收范围
(一)红线内征收范围包括项目用地红线图内(包括补充设计和变更设计)的各功能分区用地、拆迁安置用地、铁路既有用地、道路沟渠改移用地和水域补偿用地及相应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含压覆矿)。
(二)红线外补偿范围包括:
1.因铁路建设涉及不改变土地权属的“只补不征”用地,包括边角地、夹心地及“小三改”用地等及相应地上附着物。
边角地是指新建铁路与既有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市政道路、重要管线及其它屏障性建筑物、构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的合围而且无法耕种的小面积土地。
夹心地是指新建铁路与既有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市政道路、重要管线及其它屏障性建筑物、构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的宽度小于20米范围内的长带型可继续耕种的土地。
“小三改”用地是指县级以下农村道路改移、沟渠改移,且涉及土地性质不改变的用地。
2.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以内的住宅、学校、医院、敬(养)老院等对环境敏感的建筑物。
3.铁路两侧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上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含压覆矿)。
4.因铁路工程建设需要,施工期内使用的铁路红线批准范围以外的施工用地,包括弃渣场、制梁(板)场、铺架基地、材料加工(堆)场、施工便道等临时工程施工用地及相应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含压覆矿)。
(三)因铁路建设涉及的需迁改线路、管线等,主要包括电力、通信线路、供水、排水管道、输油、输气、输料及热力管道等。
(四)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五、政策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铁路沿线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政策。
(二)对因土地征收而造成的农村村民住宅拆迁,可采取迁建安置、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方式以及保险缴费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用地补充耕地费用收取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耕地开垦费不作重复收取;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耕地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三倍执行;标准农田补建,按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占用优质耕地必须实施耕作层剥离,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概算,剥离的表土耕作层土壤用于本项目临时用地复垦,也可用于当地新开发开垦耕地项目。
(四)占用水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水域占补平衡和功能补救措施,占用水利设施的,应落实恢复原状措施或者先改建后占用。征(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补偿标准按国家、省及沿线县(市、区)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参照征收当地农民集体土地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执行。红线内征收量超过企业建筑总面积50%或直接影响企业主要生产功能,并无法实施功能置换和调整生产布局的,原则上按整体征收处理。环境敏感建筑物优先采取功能置换、征用搬迁等措施,无法功能置换、征用搬迁的按征收标准补偿。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工程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临时用地复垦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鼓励“银行保函+建设单位承诺”代替复垦费用全额预存。临时用地与边角地、“小三改”用地(不含夹心地)重叠时,临时用地费用与用地补偿费按两者“就高原则”计取,不作重复计取。
(七)土地权属不变可继续耕种的夹心地,暂按2.5万元/亩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情况,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土地权属不变而无法耕种的边角地、小“三改”用地及环境敏感区和夹心地、边角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用地,按沿线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