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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

温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

温政令〔2008〕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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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 ( 浙政发〔2008〕36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具体事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四条  参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温州市区非农户籍(其中“农转非”人员应满2年,外地迁入本市人员应满5年);

       (二)未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三)年满60周岁(含)。

   第五条  已享受下列养老保障待遇之一的城镇老年居民,可以申请参加老年居民养老保障,但不能重复享受: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三)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四)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

      (五)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第六条  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费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费月缴纳标准为35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150元。

  参保人员参保时实际年龄72周岁(含)以下的,缴费年限计算至75周岁;72周岁以上的,缴费年限统一按3年计算。

   第七条  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费中个人承担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一次性缴纳。

  政府补助部分根据参保人员户籍关系由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由市财政按照参保人数及时划入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财政专户。

   第八条  老年居民按照自愿原则,由本人或者其亲属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办理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参保缴费手续。

   第九条   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构成。政府补助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个人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