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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价费〔2008〕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全文废止



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农民建房收费负担,规范农民建房收费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民建房过程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 “配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建房农民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向建房农民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城市(包括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集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或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包括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是指由城市(包括建制镇)和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的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是指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