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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舟政发〔201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补贴对象

(一)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精减退职人员;

(五)农村“三老”人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

(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七)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

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患重大疾病或受灾害影响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精减退职人员按照“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民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原单位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农村“三老”人员由组织部门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