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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属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属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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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市属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嘉兴市市属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妥善解决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职工社会保障遗留问题,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属企业改革的决定》(嘉政〔1997〕4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嘉委〔2002〕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筹措,专项用于解决市属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遗留问题的社会保障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一)市财政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二)市属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等资产的变现净收入;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转让的国有净资产收入;

(四)股份制企业国有股份股权转让净收入;

(五)其他经批准划入的资金。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包括破产、解体、撤销、股份制改造等)中,其资产变现不能全额用于解决职工社会保障费用的,可从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弥补。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

(一)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支付改制基准日前在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安置费、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金);

(二)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支付职工“双缴双保”费用;

(三)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基准日前退休(职)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时应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