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资环〔2023〕4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强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浙江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海洋综合管理、地质和矿产管理、测量标志管理以及自然资源基础建设等的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自然资源重点任务等,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具体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自然资源领域任务:
(一)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山水林田湖草海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蓝色海湾”整治工程、列入《浙江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废弃矿山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
(二)海洋综合管理领域。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海洋生态监测与评估、海域海岛海岸线动态监管及数据维护、海域海岛海岸线(含领海基点)调查监测评估及能力建设、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与评估、海底路由管道监管、数字海洋建设、海洋资源承载力调查以及保护利用等。
(三)地质和矿产管理领域。战略性矿产和优势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调查评价、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城市地质调查、土地质量地质调查、生态地质调查、海岸带地质调查,地质环境监测预警,地质遗迹调查保护及地质文化村建设,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等。
(四)自然资源基础建设领域。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国土空间治理、自然资源专项管理和自然资源所建设、测量标志建设和保护等。
(五)其他。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需要支持的工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事项。
重点支持领域可根据年度自然资源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对不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领域,应当及时取消或调整使用方向。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各市县补助资金通过因素加权计算确定,可统筹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领域。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工作任务(80%)。根据各地上报的工作任务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确定。其中:山水林田湖草海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蓝色海湾”整治工程,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择优确定工作任务。
(二)财力状况(10%)。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及系数有关规定确定。
(三)绩效因素(10%)。根据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适时调整分配因素和权重等。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定年度重点支持工作任务,并组织申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及时上报重点支持工作任务,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每年10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结合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情况,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后,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
第十条 市县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相挂钩。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视情开展绩效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市县自然资源、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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