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鉴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8号)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宣布废止,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9〕62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办发〔2022〕25号
)”进行修改,县政府决定对《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缙政办发〔2022〕25号)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引言中的“进一步引导纳税人树立‘亩均论英雄’发展理念”“《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5号)”予以删除。
二、将第一条中的“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税收贡献大、发展前景好、转型升级步伐快的企业的扶持力度”予以删除。
三、将第三条中的(二)(三)(四)款予以删除。
四、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予以删除。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9日起施行。根据浙政办发〔2023〕58号文件规定,涉及按年度执行的政策自2023年度起停止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过程中,上级政府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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