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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赞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赞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0〕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各职业院校,各大中型企业,有关单位:

《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赞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赞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规范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赞助活动,推动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蓬勃开展,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研、以赛促评、以赛促建、以赛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国际组织、海外华人社团等(以下简称赞助方)自愿为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和支持职业技能竞赛发展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经济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产业发展、企业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技活动,主要包括列入国家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竞赛计划的国际竞赛、全国竞赛、市级竞赛、区县级竞赛和大型企业岗位练兵等。

第四条 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赞助活动,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以有益、服务于职业技能竞赛为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坚持平等、自愿、合作、共赢;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四)严格遵守财政、税务、审计、市场监管和物价部门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五)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不得随意丢弃(损毁);

(六)谁主办、谁负责。

第二章 赞助形式

第五条 捐赠赞助。主要是赞助方自愿的、无偿的为职业技能竞赛主办或承办单位、集训基地、集训队、参赛代表团队、参赛选手直接或以奖励等形式给予的捐赠赞助。

第六条 广告赞助。主要是指为职业技能竞赛主办承办单位、集训基地、集训队、参赛代表团队或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等提供资金、设施、设备、耗材、产品等,用于开展广告宣传。主要包括场馆广告、赛场广告、印刷品广告、实物广告、冠名广告、冠杯广告、冠队广告等。

第七条 商业赞助。主要是指以职业技能竞赛为载体,以赞助双方的目标为基础,以支持和回报为内容,以实现平等双赢为目标的商业赞助模式。

赞助方主要以资金、实物或实物折价等形式提供赞助。

被赞助方提供的主要支持和回报包括:

1.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举办权和专有经营权,包括冠名权、冠杯权、广告开发和发布权、电视转播权、网络直播权以及竞赛活动的名称、徽标、吉祥物等标志的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等。

2.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集训队或职业技能竞赛参赛代表团队名称、标志、服装、鞋帽的专有权,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等。

3. 职业技能竞赛比赛场馆场地、专用比赛设备和耗材的命名权。

4. 职业技能竞赛相关场地技术设备和产品展示权。

5. 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的广告权、代理权。

6. 职业技能竞赛赞助单位荣誉证书。

7.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际惯例承认的其他职业技能竞赛类无形资产。

8. 其他形式的支持。

第三章 赞助管理

第八条 赞助招商权归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或各个竞赛集训基地、集训队、参赛代表团队的主管单位所有。

第九条 组织职业技能竞赛赞助活动、接受赞助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以个人名义组织任何赞助活动或获取赞助收入。

第十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以及各个竞赛集训基地、集训队、参赛代表团队的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赞助活动的组织领导,接受赞助数额较大(资金、实物折价等合计数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赞助协议内容须经本单位专题会议集体审议同意。存在多个竞赛主办单位的,须先征得所有主办单位同意后,再由牵头主办单位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以及各个竞赛集训基地、集训队、参赛代表团队的主管单位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赞助活动的实施和赞助回报的落实。赞助收入(包括实物和现金,下同)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收支账目,专款专用。所在单位应当对赞助活动的组织和赞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赞助方提供的赞助物必须合法、安全、卫生,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及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接受赞助的物资应与赞助单位形象、赞助活动性质相符,严禁接受与赞助活动性质不相符的物资,严禁接受国家违禁物品或禁止广告宣传的物品。

第十四条 收取赞助费或赞助物资,必须按规定开具合法凭证。赞助费或赞助物资收受凭证必须详细填列赞助项目,并加盖赞助接受单位财务部门的财务专用章。

第十五条 赞助收入的使用须事先提出预算,按照财务规定和合法合规程序进行列支,原则上只能用于职业技能竞赛相关项目。活动结束后,要编报专项决算,如有结余,应专项用于职业技能竞赛相关事业发展。

赞助收入使用范围:

1. 资助职业技能竞赛场地设施建设和设备耗材的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