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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贯彻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贯彻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贯彻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湖州市贯彻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体性利益问题的工作部署,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组织机构

  贯彻落实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时间紧迫,且涉及许多部门和单位,为加强领导、有序推进,决定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市贯彻实施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吴兴区、南浔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兼任主任。各县区和市级原企业主管部门也应建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或本系统内贯彻实施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工作的领导。

  (二)设立工作机构。由人力社保及有关部门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本次养老保障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并对参保人员实行参保登记、审核、缴费、待遇计发等一条龙服务;工作场地安排以及工作人员的抽调、选聘由人力社保部门具体负责,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各县区和市级原企业主管部门也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抽调人员,负责本部门贯彻实施养老保障相关政策的具体事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贯彻实施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组织部门:负责做好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的相关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本次政策调整贯彻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次政策调整的组织实施、有关材料审核、业务经办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衔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本次政策调整的相关支出预算调整和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军事系统精减退职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配合做好复退军人本次政策调整的相关工作;及时做好农婚知青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有关生活费发放的调整工作;负责做好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做好本次政策调整有关信访和维稳工作。

  维稳部门:负责做好本次政策调整的维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原下乡知青和其他参保人员人口资料的查询协助和治安维稳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对个体工商户和历年来各类企业的认定工作。

  档案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有关原始档案的查档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乡村医生身份和原在岗工作时间的审核确定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对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原在岗工作时间的审核确定工作。

  文广新部门:负责对农村电影放映员身份和在岗工作时间的审核确定工作。

  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对本系统、本单位原工作人员参保初审和有关档案的提供、查档、证明等工作;负责对本系统精减退职人员的初审工作。

  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保政策调整的业务经办和部分资金筹措、拨付;协助市里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复退军人、农婚知青、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工作;及时做好复退军人、农婚知青等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有关待遇发放的调整工作;负责做好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工作。

  各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完成。

  各县区有关部门职责由各县区明确。

  三、细化相关政策

  (一)关于医疗保险政策

  按照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精神,就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1.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或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如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保缴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必须达到规定的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必须按补缴时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规定的缴费比例(市区为6.5%,各县按各自规定的比例)一次性补缴住院医疗保险费以及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补缴门诊医疗保险费(市区为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