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外经贸贸管〔2015〕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商务法〔202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国税局,宁波海关各单位、各部门,宁波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4〕1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稳增提质促效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86号)精神,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特制定《宁波市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外经贸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海关 宁波检验检疫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2015年3月23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4〕1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稳增提质促效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86号)文件精神,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办法
(一)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定义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是指为中小型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通检、信保融资、收汇退税、货运物流等外贸供应链服务的外贸企业。
(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基本条件
享有本办法提出的各项扶持措施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需在宁波大市内单独登记注册、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企业注册资本600万元以上。
2.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至少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环节中的5项以上服务。
3.服务的中小微企业数量在300家以上。
4.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
5.具有面向中小微企业,开放式、多环节服务功能的外贸综合服务电子平台。
(三)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申报与核定
申报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基本条件要求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关于要求认定宁波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请示》、《宁波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证明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环节服务的相关材料,报经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定。经核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享受本办法各项扶持政策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并抄送市各相关部门。
二、扶持政策
(一)提高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
1.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海关将纳入重点企业给予重点帮扶,提供优先接单、优先审单、优先查验、优先办理出口、优先办理物流业务和适用较低查验率等海关便利,提供货物进口和海关查验等预约加班服务,提供企业协调员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办理海关业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2.检验检疫便利措施。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进入市场采购贸易改革示范区开展业务,简化进驻手续、降低进驻门槛。简化出口监管流程,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办法。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货物在宁波口岸换发通关单的,根据产品风险情况,降低企业核查货证比例。实行预约检验检疫服务。发挥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能优势、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强化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质量帮扶,提高企业产品自检自控能力,优先推荐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