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免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免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土资厅函〔2011〕13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发〔2010〕1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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