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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鲁财金〔2022〕24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管理,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鲁财金〔2022〕1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11月2日



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强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完善农业保险动态评价制度,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关于加快山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财金〔2020〕4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指南的通知》(鲁财金〔2021〕13号)、《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鲁财金〔2022〕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以下简称“绩效评价”)的评价对象为通过公开遴选方式获得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承办资格的保险机构,分省级和县级两个层面。

第三条  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委派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林业、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等行业主管部门及保险监管部门,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绩效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绩效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确保科学规范、突出重点、优胜劣汰。



第二章  评价时间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时间。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省级承保机构评价指标,分6类13项,具体为:

(一)业务管理。包括制度建设、内控管理、组织架构3项指标。

(二)发展水平。包括三大粮食作物覆盖率、市场份额占比增长率2项指标。

(三)服务水平。包括简单赔付率、理赔时效、综合费用率3项指标。

(四)保单管理。包括传输及时性、反馈及时性、合规审核3项指标。

(五)风险管控。包括风险管理1项指标。

(六)满意度。包括政策执行满意度1项指标。

第七条  县级承保机构评价指标,分6类19项,具体为:

(一)服务能力。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2项指标。

(二)服务质量。包括承保部署、承保任务、理赔规范、信息公示4项指标。

(三)发展水平。包括三大粮食作物覆盖率、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规模2项指标。

(四)服务效果。包括理赔支付率、理赔服务时效、简单赔付率、案件处理率4项指标。

(五)内控管理。包括政策宣传及人员培训、档案管理、资料报送3项指标。

(六)服务反馈。包括农户满意度、基层政府满意度、违规反馈、保险功能发挥水平4项指标。

第八条  计分规则。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全省范围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按照省级、县级机构逐一进行评分。各项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见附件1、附件2。

第九条  对承保机构存在积极创新品种模式、在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农业保险工作成效、因农业保险工作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灾前预防等情况的,给予适当加分,充分反映承保机构的综合贡献。

第十条  对承保机构出现审计问题、农户投诉、信访事件、负面舆情、受到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给予适当扣分。

第十一条  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存在以下情况的县级承保机构,评定为不合格。

(一)在承保区域开展业务突破规定业务范围的;

(二)信息系统未接入省级农业保险补贴管理平台的;

(三)存在严重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套取财政资金情况的;

(四)发生重大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五)受到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实施时间为每年的5月至10月。具体如下:

(一)评价资料收集。各省级承保机构、县级承保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上年度绩效评价基础资料。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协调、联络等有关事宜,协助第三方评价机构汇总承保机构提供的资料。

(二)县级组织自评。县级财政部门联合农业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对上年度各承保机构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自评报告,并对考核表中部分指标进行打分(见附件2),由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当年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三)组织现场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每年7—8月对承保机构上报的基础资料进行评审,并选取部分县(市、区)进行现场评价,现场评价的比例不低于县级承保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所有省级承保机构均进行现场评价。

(四)出具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机构于10月底前,形成全省绩效评价总报告、分县域承保机构得分表和省级承保机构得分表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牵头确定评价结果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等级评定。县级承保机构得分根据附件2各项指标计分加总形成,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得分达到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不足90分为“良好”,70分(含)以上不足80分为“合格”,60分(含)以上不足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省级承保机构得分根据省级、县级评价指标得分情况,按照3:7权重加权汇总确定,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运用。建立承保机构评分结果与其承保资格、份额相挂钩机制。

(一)省级承保机构在服务期限内,两年绩效评价考核排名处于后两位的,取消一个市的承保资格;连续三年绩效评价考核处于末位的,取消其下一轮次省级遴选资格。

(二)在同一评价年度,省级承保机构在全省三分之一以上的分支机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本轮次在全省剩余服务期限的承保资格。

(三)承保机构在同一县(市、区)3年服务期内,2年及以上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3年中1年“不合格”、2年“基本合格”的,取消该承保机构在该县(市、区)下一轮次的遴选资格。

(四)因发生上述情况取消承保资格的,其剩余服务期限的承保资格由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结合当年全省评价结果,按规定程序从全省排名前4名的承保机构中确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各级财政及相关险种业务主管部门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农业保险数据采集台账,掌握第一手资料数据,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真实、全面、准确、有效。通过现场评价与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公开,评价结论客观公正,并保守参评机构的商业秘密,按时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与相关数据。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真的,以及泄露参评机构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人员,财政部门将不再委托其承担绩效评价业务。在评价过程中,发现承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承保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其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农业保险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保机构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时,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评定为“不合格”,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日。


附件1

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表(省级)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评价内容

评分标准

1

业务管理(15)

制度建设

5

建立科学规范、合理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其他管理制度三方面。

1.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承保、理赔、核保核赔、档案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每缺少1项内容扣1分。
2.费用管理制度,包括费用分类、预算、审批、支付、风险管控等方面,每缺少1项内容扣1分。
3.其他管理制度,包括产品管理、大灾应急预案、消费者投诉、内部稽核、内部问责等,每缺少1项内容扣1分。
(以上制度,需由省级分公司制定出台。)

2

内控管理

5

具备完善的内控管理体系,每年对下辖三分之一以上的县级经办机构开展检查,组织保险业务及管理人员合规培训不少于2次。

1.内控管理体系不健全的,扣1-4分。
2.当年未开展县级经办机构检查,或开展检查的县级机构不足总量的三分之一的,扣1-3分。
3.当年未组织合规培训的,每少1次,扣1分。
1-3项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3

组织架构

5

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岗位设置合理。具有独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信息系统,并与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对接通畅。

1.未设置农业保险管理部门的,扣1分;专业人员人数未达标的,每少1人,扣1分。岗位设置不合理的,视情况扣1-3分。
2.未建立独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信息系统的,扣2分。与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对接不通畅的,视情况扣1-2分。
(专业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学历专业证明文件,同时提供任职文件或岗位分工证明材料,同一人员只能认定一次)

4

发展水平(15)

三大粮食作物覆盖率

10

在业务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保险,提高保险覆盖率。

根据省级分公司三大粮食作物覆盖率指标进行打分。覆盖率≥80%的,得10分;75%≤覆盖率<80%的,得8分;70%≤覆盖率<75%的,得6分;覆盖率低于70%的,不得分。
(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以农业农村厅统计口径为准。若在全省未开展三大粮食作物险种,则将该项分值同比例计入其他评价项目。)

5

市场份额占比增长率

5

农业保险总保费保持稳定增长。

以承保机构全省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占全省比重的增幅计算。增幅10%(含)以上的,得5分;5%(含)—10%的,得3分;0%—5%的,得1分;负增长不得分。
(以上数据通过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计算获得。)

6

服务水平(30)

简单赔付率

10

省级分公司督促各市、县(市、区)分公司及时查勘定损、高效理赔。

计算范围为承保机构全省范围内所有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情况。简单赔付率低于60%的不得分。高于60%的公司中,简单赔付率最高的省公司得满分;其他公司得分=5+[(该公司简单赔付率-60%)/(最高简单赔付率-60%)]×5分。
(承保机构需要分险种提供被评价年度“已决赔款、未决赔款、保费收入”并加盖公章。)

7

理赔时效

10

承保机构着力提升理赔质量和效率,切实提升农民获得感。

1.从报案到查勘平均时效(天数)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0%的,扣1.5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0%的,扣2.5分。
2.从首次查勘到立案平均时效(天数)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0%的,扣1.5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0%的,扣2.5分。
3.从立案到核赔平均时效(天数)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0%的,扣1.5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0%的,扣2.5分。
4.从核赔到支付平均时效(天数)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0%的,扣1.5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0%的,扣2.5分。
无客观原因,从报案到查勘平均时效超24小时的,第1项不得分;无特殊约定,从核赔通过到支付平均时效超10日的,第4项不得分。按1—4项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以上数据通过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计算获得。)

8

综合费用率

10

承保机构切实加强成本管理,提升业务效率。

综合费用率高于20%的,不得分;20%以下的,得10分。
(承保机构应提供被评价年度财务报表“费用”相关科目页面复印件并加盖承保机构公章。)

9

保单管理(15分)

传输及时性

5

承保机构及时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传输数据。

1.承保上报及时性=承保时间差之和/保单件数,承保时间差之和=保单上报日期-核保日期。该数值高于全省平均数且不超过30%的,扣1分;超过30%的,扣2.5分。
2.理赔及时性=立案时间差之和/立案件数,立案时间差之和=立案上报日期-立案日期。该数值高于全省平均数且不超过30%的,扣1分;超过30%的,扣2.5分。
按1—2项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以上数据通过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获得。)

10

反馈及时性

5

承保机构及时反馈保单数据有关情况。

1.数据核对反馈及时性。对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每月通过邮件发送的需核对的数据,承保机构及时回复并开展核对工作的,不扣分;回复不及时的(超过5个工作日),扣1分;未回复的,扣2分。
2.年终结算反馈及时性。年度农业保险结算工作中,按要求及时上传数据的,不扣分;上传不及时的(超过时限5个工作日),扣1分,之后每推迟一个工作日,扣0.5分。
按1—2项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以上数据通过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获得。)

11

合规审核

5

承保机构规范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不存在重复投保或上传不符合条件的保单等情况。

1.无效或超期保单占比高于全省平均数30%的,扣1分;高于50%的,扣2分。无效或超期保单占比=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判定为无效保单或超期未处理系统自动判定为无效保单的单数/总保单数。
2.退保保单数与总保单数比值高于全省平均值30%的,扣1分;高于50%的,扣1.5分。
3.存疑转为有效保单的天数(小数点后两位)高于全省平均值30%的,扣1分;高于50%的,扣1.5分。
按1—3项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以上数据通过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获得。)

12

风险管控(5)

风险管理

5

通过购买再保险等方式适当分担风险,按规定提取、缴存和使用大灾风险准备金。

1.未购买再保险的,扣1分。
2.未按规定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或提取金额未达到政策规定标准的,扣1分。
3.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报告的,扣1分。
4.未按规定使用大灾风险准备金的,扣2分。
按1—4项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承保机构应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购买方案、分保情况;提取、缴存和使用大灾风险准备金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银行明细账。)

13

满意度(20)

政策执行
满意度

20

从全省整体发展角度,对省级分公司在业务开展、综合贡献、功能发挥、合法合规、服务效果等方面进行打分。

1.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内容全面、准确,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级财政及有关行业部门。
2.按要求参加省级农业保险相关会议、培训等。
3.在业务发展、功能发挥、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功能作用。

14

加减分

加分项

≤10

积极创新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取得积极成效;在省级及以上主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农业保险工作;典型经验做法受到省级及以上领导同志批示肯定的;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灾前预防等情况的。

1.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首创险种、增加新技术、新模式的,每项加1分,本项加分不超过3分。
2.在中央和省级主要媒体(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人民日报、山东电视台《新闻联播》等)正面宣传报道农业保险,每项加1分,本项加分不超过3分。
3.典型经验做法被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肯定的,每项加3分;被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肯定的,每项加2分。本项加分不超过3分。
4.灾前预防在常规操作之外具有特色的,并持续较大投入的,视情况加1—3分。
1—4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加分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承保机构公章。)

15

减分项

≤10

出现审计问题;发生农户投诉、信访事件、负面舆情;受到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况的。

1.出现审计问题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每项扣0.5—3分。
2.监管部门收到农户相关投诉,经查属实的,每项扣0.5分;发生信访事件、负面舆情的,视情况每项扣1—5分。
3.受到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视情况每项扣1—3分。
1—3项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附件2

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表(县级)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评价内容

评分标准

1

服务能力(10)

机构设置

5

1.各承保机构的基层服务站点数量与承保规模、服务区域相匹配。
2.种植险、养殖险、森林险承保机构的基层服务站点覆盖到其开展业务的乡镇一级。

1.种植险、养殖险、森林险承保机构设置乡级基层服务站点,每缺1个乡镇扣1分,扣完为止。
2.同时承保种植险、养殖险或森林险的承保机构,同一乡镇可共享1个基层服务站点。
(承保机构需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机构设立文件、协办协议等相关证明复印件,证明上应附有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点的设立日期,并加盖出具证明单位的公章,提供承保和理赔两个时间段的办公现场实景照片。)

2

人员配备

5

1.各承保机构配备的农业保险专职人员与承保规模相匹配。
2.承保机构在开展业务的乡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县级分支机构,应至少配备8人;保费规模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县级分支机构,应至少配备6人;保费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县级分支机构,种植险(含林业险)保费规模每300万元至少配备1人,养殖险保费规模每250万元至少配备1人,目标价格保险保费规模每500万元至少配备1人。达到以上标准的,得5分;每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
(专职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时提供任职文件或岗位分工证明材料,同一人员只能认定一次。)

3

服务质量(20)

承保部署

5

1.承保工作安排科学合理,年初拟定详细的承保方案。
2.每年召开乡、村两级专(兼)职人员业务布置会议。

1.没有承保方案的,扣2分。
2.保额、费率、农户保费收缴比例不符合农业保险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的,每项扣2分。
3.未召开农业保险专题布置会的,扣1分。
按1—3项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需提供承保方案、承保工作安排、会议记录、照片或视频,并加盖承保机构公章。)

4

承保任务

5

承保机构按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品种、规模进行承保,按时按量完成承保工作。

1.未经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超出规模的,得0分。
2.对比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品种、规模,每少一个品种的,扣2分;每少一个乡镇的扣2分,扣完为止。
(该项以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初确定的方案和结算情况认定为准。确因某品种种养规模下降导致投保规模下降的,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不予扣分。)

5

理赔规范

5

承保机构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开展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

未按规定及时受理报案、未到现场查勘定损、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及时理赔的,每发现1次扣1分,扣完为止。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电话抽查、走访农户等方式取得数据。因大面积灾害未查勘到现场,或采取新技术手段远程查勘定损的,需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6

信息公示

5

农户集体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对分户投保清单进行不少于3天的承保公示。

承保机构公示每缺少1个行政村、缺少1个品种、发现1项错误的,均扣1分,扣完为止。
(承保公示方式: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张贴公告;通过政府公共网站、行业信息平台发布;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线上公示方式。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投保信息提出异议的,保险机构应当据实调整并反馈。
需提供承保机构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所有行政村的公示照片、线上公示图片。照片必须能够明确辨认承保机构、品种、投保人信息,并有公示栏全景及行政村名称标识同框照片,且照片须显示日期。)

7

发展水平(15)

三大粮食作物覆盖率

10

开展主粮作物保险的承保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和人员投入,努力扩大承保区域内小麦、玉米、水稻3大主粮作物保险覆盖率。

覆盖率≥80%的,得10分;75%≤覆盖率<80%的,得8分;70%≤覆盖率<75%的,得6分;60%≤覆盖率<70%的,得4分;小于60%的,得0分。
【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以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口径为准。若同一县(市、区)有两家及两家以上的公司承保,则分别按照各自承保区域的覆盖率确定得分。若承保机构在该县(市、区)尚未获得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开展资格,则不评价该项指标,将该指标分值同比例计入其他评价项目。】

8

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规模

5

承保机构积极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非中央财政补贴)保费规模按照全省范围内从高到低排序,排名前20%(含)的机构得5分,20%—40%(含)的机构得4分,40%—60%(含)的机构得3分,60%—80%(含)的机构得2分,80%以后的机构得1分,未开展的得0分。
【以上数据通过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计算获得。若承保机构在该县(市、区)尚未获得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开展资格,则不评价该项指标,将该指标分值同比例计入其他评价项目。】

9

服务效果(20)

理赔支付率

5

承保机构大力提高理赔支付率,不得拖延赔付时间。

理赔支付率以承保机构理赔支付率最高值为基准值,该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承保机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分=理赔支付率/基准值*5分。
(理赔支付率=支付金额/已决赔付金额,通过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计算获得。)

10

理赔服务时效

5

承保机构夯实服务质量,规范服务流程,切实提升农民获得感。

1.从报案到查勘平均时效(天数)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0%的,扣1.5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0%的,扣2.5分。
2.从首次勘察到立案平均时效(天数)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0%的,扣1.5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0%的,扣2.5分。
3.从立案到核赔平均时效(天数)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0%的,扣1.5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0%的,扣2.5分。
4.从核赔到支付平均时效(天数)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0%的,扣1.5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0%的,扣2.5分。
无客观原因,从报案到查勘平均时效超24小时的,第1项不得分;无特殊约定,从核赔通过到支付平均时效超10日的,第4项不得分。按1—4项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以上数据通过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获得。)

11

简单赔付率

5

承保机构不得惜赔,做到应赔尽赔。

简单赔付率以承保机构全市范围内均值为基准值,简单赔付率在基准值以上的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承保机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分=简单赔付率/基准值*5分;
简单赔付率=(已决赔款+未决赔款)/保费收入(不包括省级共保品种)。
(以上数据通过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获得。)

12

案件处理率

5

承保机构大力提高案件处理率,不得拖延处理时间。

案件处理率以承保机构案件处理率最高值为基准值,该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承保机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分=案例处理率/基准值*5分;
案件处理率=已处理立案件数/总立案件数。
(以上数据通过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获得。已处理立案件数、总立案件数均不包含撤案件数。)

13

内控管理
(15)

政策宣传及人员培训

5

1.承保机构制作发放通俗易懂的农业保险宣传单。
2.承保机构将投保须知、承保流程、理赔流程、联系人、业务咨询电话和市县两级监督电话等信息张贴至乡镇、村委会等场所。
3.承保机构每年开展1次集中宣传活动
4.承保机构每年组织专(兼)职工作人员培训1次以上。

1.未完成评分标准第1、2项内容的,每少1个乡镇扣1分,每少1个村扣0.5分。
2.未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的,扣1分。
3.未开展集中培训的,扣1分。
按1—3项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宣传和培训需提供培训记录、签到表、现场照片、线上会议截图等证明材料。)

14

档案管理

5

1.承保机构妥善管理承保、查勘、理赔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2.承保机构承保、查勘、理赔档案完整、真实,各项资料完整、齐备,内容清晰、要素齐全、真实准确。

1.档案信息不完整的,投保信息(签字、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理赔信息等缺失的,每单扣0.5分。
2.档案信息出现错误的,每单扣0.5分。扣完为止。
按1—2项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以上数据通过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及现场评价获得。)

15

资料报送

5

承保机构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有关农业保险的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报表、工作总结、资金申请),上报资料数据准确、真实,报送及时、资料齐全。

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资料,每延误1个工作日扣0.5分。
20报送资料出现数据错误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
按1—2项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以上数据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

16

服务反馈(20)

农户满意度

5

承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提高投保农户对农业保险满意度。

对承保机构的参保农户进行满意度调查,并确定分值。
(以上数据通过农户调查问卷获得。)

17

基层政府满意度

5

承保机构和当地政府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按照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承保机构的满意度情况确定分值。

18

违规反馈

5

承保机构切实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杜绝违规现象发生。

农户每反馈一次违规现象,经查属实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以上数据通过农户调查问卷获得。)

19

保险功能发挥水平

5

承保机构积极发挥风险保障功能,实现保险对农业生产“稳定器”作用。

根据保险对农户生产积极性、生产行为的改善效果确定分值。
(以上数据通过农户调查问卷获得。)

20

加减分

加分项

≤3

积极创新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取得积极成效;在省级及以上主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农业保险工作;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灾前预防等情况的。

1.承保机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首创险种、增加新技术新模式的,视情况每项加1分。
2.承保机构在中央和省级主要媒体(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人民日报、山东电视台《新闻联播》等)正面宣传报道农业保险,每项加1分。
3.灾前预防在常规操作之外具有特色的,并持续较大投入的,加1分。
1—3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加分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承保机构公章。)

21

减分项

≤10

出现审计问题;发生农户投诉、信访事件、负面舆情;受到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况的。

1.出现审计问题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每项扣0.5—3分。
2.监管部门收到农户相关投诉,发生信访事件、负面舆情的,视情况每项扣1—2分。
3.受到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视情况每项扣1-3分。
1—3项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部门解读|《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04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管理,省财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制定了《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承保机构是农业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其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政策获得感。为规范承保机构农业保险工作,强化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绩效管理,根据中央和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要求,需要完善农业保险动态评价制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为此,我们研究起草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

二、起草依据

《评价办法》根据《关于加快山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财金〔2020〕4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21〕13号)、《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鲁财金〔2022〕18号)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文件起草工作,我们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我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管理的有关情况,制定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向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等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承保机构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了承保机构座谈会,对有关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最终形成该《评价办法》。

四、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共6章18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对象为通过公开遴选方式获得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承办资格的保险机构,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委派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第二章为评价时间和内容。明确绩效评价时间、具体指标、计分规则和“一票否决”等事项。第三章为评价程序。按照评价资料收集、市县组织自评、组织现场评价、出具评价报告四步展开。第四章为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评价结果按得分高低分为五个等级,承保机构评分结果与其承保资格、份额相挂钩。第五章为监督管理。明确绩效评价参与各方的职责,并对违反有关政策的情形作出严格规定。第六章为附则。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