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潍国资发〔2022〕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国资委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23-12-22》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对外捐赠原则,确保行为程序规范
(一)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三)量力而行。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二、明晰对外捐赠范围途径,合理确定捐赠规模
(一)捐赠范围。对外捐赠范围一般包括:向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市属企业定点扶贫和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公益性捐赠;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
市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二)捐赠途径。企业对外捐赠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进行。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捐赠,以及市国资委牵头组织的捐赠,市属企业应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市属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三)捐赠规模。市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和标准。对于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因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三、加强对外捐赠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市属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权属企业的捐赠行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管理部门,落实责任,规范内部审核流程和审批程序,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市属企业负责审批各级权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合理确定权属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和权限,市属企业权属企业未经市属企业批准不得对外捐赠。
市属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资产价值超过30万元的,或市属企业对外捐赠资产价值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50万元,在该会计年度内再次对外捐赠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对外捐赠的申请文件;
2.市属企业对外捐赠情况表(附件1);
3.公司董事会决议;
4.捐赠方案。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
5.捐赠前一个月末有关报表及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6.捐赠实物资产的,要提交资产明细表;
7.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按照国家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的相关财务处理工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捐赠事项无需履行市国资委备案程序,由市属企业直接依规办理捐赠手续。
四、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市属企业应建立对外捐赠报告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本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对外捐赠情况,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实际发生的所有对外捐赠项目如实填写《市属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项目情况表》(附件2)报市国资委。
市属企业应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审查对外捐赠款项和实物的用途,建立对外捐赠的跟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