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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属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印发《温州市属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7-01                             温国资委〔2008〕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国资委〔2021〕10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国资委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7月5日规定,全文失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强化企业经营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3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础工作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委派)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凡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在领导班子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企业中已有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等类似职位人员,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兼任或转任总会计师;不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在总会计师人选配备前,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企业总会计师可在本企业内部选拔,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选拔。企业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和交流制,条件成熟的还可以进行委派制试点。企业总会计师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九条  各级子企业的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由其上一级企业委派,其工资由派出企业负担。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企业领导人员基本素质要求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时间5年以上,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执业资格;

(二)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三)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市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组织财务负责人和下一级总会计师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理与控制方案,组织或参与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定期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与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或者参与审核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制定资金筹措方案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董事会会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任用、委派、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