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青岛市分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企〔2022〕38号
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展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青岛市会展业发展,规范市级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青岛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青岛市分会
2022年9月22日
青岛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市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提升会展活动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青岛市促进会展业务发展10条政策的通知》 ( 青政办字〔202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本市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强化会展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坚持节约、务实、高效,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双招双引、重点产业和贸易促进等会展活动,推动会展合理布局、科学发展。
(二)市场导向,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会展活动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界定会展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财政主要承担不宜由企业负担、不能通过市场运作的费用,避免政府大包大揽,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三)加强监督,提升绩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遵循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坚持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强化资金绩效管理,严格资金监督管理,提升会展活动实效。
第四条 进一步提升我市会展活动市场化运作水平,建立会展资金退出机制,对常态化、周期性会展,前三期为培育期,培育期内财政补助资金逐年递减,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特殊重点会展项目,由会展具体举办单位会同市贸促会、市财政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绩效性论证评估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对市直单位与有关区(市)联合举办的会展,以及由市直单位主导、有关区(市)承办的会展,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市)按照各自承担职责分级负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举办会展活动的市直部门(以下称会展举办单位)、市贸促会、市财政局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一)会展举办单位负责编报本单位举办会展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并报市贸促会,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编制绩效目标,并按规定做好方案制定、预算编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账务核算、总结报告、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二)市贸促会根据会展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会展资金的支持重点,科学、合理编报年度会展资金预算;负责有关项目的申报受理及市场化项目实地核实;负责政府主导会展项目预算汇总、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预算评审,按规定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会展资金的预算审核和拨付,指导会展举办单位对资金使用实施绩效管理,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各会展举办单位根据市财政局预算编制规定要求,编制会展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后报送市贸促会,由市贸促会汇总各举办单位申报的资金预算并进行初审,研究提出预算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级预算编制规定,对会展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进行审核,综合考虑资金需求、筹措渠道以及财力可能、使用绩效等因素,确定年度预算控制数并下达市贸促会和会展举办单位。
(三)市贸促会按照预算控制数,区别轻重缓急,提出分领域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将其细化到具体项目或区(市)。
(四)会展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预算批复市贸促会和会展举办单位或区(市)财政部门,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八条 预算执行。市贸促会和会展举办单位使用的资金具备支付条件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会展举办单位。会展举办单位使用资金应符合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和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