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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2〕146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2-09-04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有关投资项目的税收政策
1996年4月1日以前,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含重大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资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商品,统一按照《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国发〔1997〕37号 )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即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全部出口项目”)政策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