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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价资〔2011〕1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19〕44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环保局:

现将《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行为,促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开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